(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和外商投資的方針 、政策及法律、法規,編制全市利用外資、對外貿易、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劃;協調處理執行規劃和計劃中發生的問題;督促檢查全市各類對外經貿企業和 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各類生產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對外承包工程勞務企業全面完成各項對外經貿任務。
(二)根據國家有關對外經濟貿易體制改革和其他重大改革以及對外開放的有關規定,研究提出我市貫徹意見,經市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後實施。
(三)負責指導、協調、管理全市利用外資工作,擬定和執行我市利用外資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規,參與制定全市外商投資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負責外商直接投資項目的審批或報批;審核、上報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審核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其變更;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章程的情況;負責市利用外資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指導和管理全市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
(四)擬定和執行全市外貿進出口年度調控目標及中長期規劃,制定並實施外貿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調查分析國際經貿形勢和我市外貿整體運行狀況及走勢,研究解決全市外貿發展中重點、難點問題;負責申報、協調、管理進出口許可證和各類配額。
(五)負責全市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工作;貫徹執行國別(地區)外經貿政策和國家多邊經貿政策;代表市政府參加有關國際經濟貿易組織的活動,建立和發展與國外有關政府經濟部門的經濟合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對外經濟合作的政策、規章,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市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咨詢等項業務。
(六)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擬訂地方相應的政策措施;管理全市機電產品進出口,推動機電產品出口生產和出口生產技術的改造。
(七)參與全市各級各類開發區園區的規劃、申報、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市開發區園區的協調、服務、管理、綜合統計工作。負責指導鎮(園)、部門外經貿機構的業務工作;管理全市涉外經貿網絡,指導和監督全市外經貿隊伍建設;組織開展涉外經濟方面的各項咨詢和服務活動;
(八)負責對外經貿外事管理工作;負責辦理邀請客商來華業務;負責對外經貿活動出訪團組的初審和對外承包勞務出國任務的報批;負責接待外國和地區來訪的經濟貿易代表團、組,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我市對外經貿方面的涉外事項。負責組織指導和歸口管理本市在境外舉辦的外經貿交易會、展銷會、洽談會。
(九)受市政府委托,負責市利用外資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指導和管理市貿促會、國際商會的工作;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市招商中心、市調解中心工作。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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